华南农业大学院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5〕122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09浏览次数:493

华南农业大学院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512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学校奖助学体系,学校决定面向在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设立院级奖助学金。为规范院级奖助学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奖助学金是指从学校奖助学专项经费中拨出在各学院层面开展优秀生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和勤工助学补贴的专项经费,目的在于发挥学院奖助学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从而形成校级和院级奖助学工作的有效互补。

第三条  经费来源

根据每年学校奖助学专项经费使用状况,在保障校级奖学、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从学校奖助学专项经费中拨出一定经费到各学院作为院级奖助学金。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院级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检查监督。

(二)各学院结合实际负责本单位院级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院级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评审和发放

(一)奖学金

对当年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或年级前40%以内,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同学;或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或年级前60%以内,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同学给予奖励。评比年度违反校纪校规或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申请。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依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87号)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三)勤工助学补贴

各学院结合实际可设定勤工助学岗位,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并依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277号)对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发放勤工助学补贴。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学生工作部(处)每年根据奖助学专项经费年度使用状况,结合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在校学生人数、奖助学工作的绩效等情况,制定院级奖助学经费下拔方案。

(二)各学院负责统筹本单位院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勤工助学补贴的经费分配,制定实施细则,专款专用,开展评审发放和绩效自评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处)每年对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院级奖助学金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等规定,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