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7〕103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09浏览次数:547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7103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生活、学习、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公寓的主管职能部门,学生公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或使用宿舍。

第五条  学生应凭学生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身份证件进出学生公寓,以备查验。

第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学生公寓开关门时间为6:00-23:00(星期日星期四)、6:00-23:30(星期五~星期六),研究生公寓关门时间顺延30分钟。学生外出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晚归者要出示身份证件(学生证或校园卡)并登记后方可进入,禁止攀爬(阳台、窗)进入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实行限时来访登记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件,登记来访事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提出退宿申请:

(一)因学习需要在校外做实验(科研)一年以上;

(二)因退学、休学、肄业、结业等;

(三)因参加出国、出境学习一年以上的交换生或交流生;

(四)家住广州市区并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父母担保证明者。

办理退宿申请时,须经所在学院党委、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讨论后决定。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缴纳水电费。调整宿舍或毕业离校时,须结清水电费,清扫房间,归还公物和钥匙;经常拖欠水电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公寓的学生,须以学院为单位登记并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宿舍一经分配禁止私自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所在学院党委同意并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擅自调换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外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珍惜资源,提倡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建议宿舍空调温度设置26°以上,晚间早熄灯,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公寓区内推销、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和悬挂商业标语等,不听劝阻和拒不清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禁止在宿舍区内以任何形式进行开店、售卖商业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他非法书刊、网页、音像制品等,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酗酒及其它扰乱危害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赌博。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打麻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公寓楼栋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学生公寓和社区工作,制定管理公约,建设公寓和社区文化,成立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参与公寓和社区自治,倡导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罐等杂物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所有垃圾必须投入公共垃圾桶内,不得把残渣、剩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和洗澡间。

第二十六条  保持学生宿舍干净、卫生、整洁,坚持定期清扫宿舍,冲洗卫生间、洗澡间。

第二十七条  保持宿舍楼栋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把拖把、扫把、鞋、植物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和室内外阳台、栏杆上,以防跌落造成意外伤害。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区公物,对宿舍内家具、门窗、栏杆、门锁、墙壁、水电设施(含热水设施)、网络设备、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公物损坏者,按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等宿舍内家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十条  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高空掷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管制刀具、实验器材、化学制剂等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做实验等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得私接、偷用、损坏、涂改、阻塞公用水电和消防设施,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禁止在应急灯、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上私接电源,违者从重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热水设施,禁止破坏、反接、绕越、私接热水表具等行为,违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自安装使用≥1200W大功率电器(包括空调、电热水器、电磁炉、微波炉、电烤箱、电暖器、电炒锅、冰箱等)和违禁电器(包括电饭锅、电热棒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燃烧纸张、杂物等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和公寓区内生火烧水、煮食,严禁使用煤气炉等明火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其他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线路损坏或给学校、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的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网络弱电设备机房禁止违规使用、堆放杂物和垃圾,违者按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使用广州市明确限制的“五类车”,禁止从宿舍、消防插座、公共插座等违规私自拉线充电,违者按照学校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学生违规情况进行全校通报,同时报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并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内容发生冲突。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