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09浏览次数:266

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办法

华南办〔20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特制定《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包括面向本科生的科技创新项目和面向本科生、研究生的科技竞赛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教务处每年负责组织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分为文科类和理科类);科技竞赛活动主要是指“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设计竞和教育部当年度批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项目及学术机构所组织的学科类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校团委、人事处、学生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以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处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推动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1.教务处负责组织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结题工作,并认定参赛学生学籍资格及对参赛项目进行学分审核,负责组织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和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等科技竞赛、教育部当年度批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项目及学术机构所组织的学科类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

2.校团委负责组织“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3.学生工作处负责按此办法发放大学生发表科技创新项目研究论文的奖励,以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在科技竞赛中获奖的学生给予奖励。

4.人事处协助教务处、校团委对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和工作量认定。

5.科技处负责为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专利申请提供指导与帮助,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提供协助。

6.研究生处负责协助校团委、学生处和教务处对研究生所参加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评定和审核,并对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制定的重要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任期二年。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推荐产生,经领导小组讨论,资格认定后予以聘任,专家委员在聘任期内,每年计算工作量10学时。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或科研的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组织实施所在学院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我校教师获省部级以上资助的重点课题,在课题研究进程中,应主动吸纳本科生团队参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每年在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主要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及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1.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占专项经费的50%,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1)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者为在校本科生。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组队申请。

2)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组成项目研究团队申报跨学科、跨专业项目。跨学院、跨学科申请项目,由申请者向所在学院申报。

3)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指导教师应由校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教师可以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参与项目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或每一组团队最多只能指导两个项目。项目完成后,担任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每一个项目15学时计。

4)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学院学生所申报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审,于每年5月份前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经审核后予以立项。

5)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完成时间为12年。

6)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测试分析费,资料费、打印费,调研费等。

7)项目立项后下拨资助经费的50%,剩余的50%在课题结题审查合格后下拨。未能按期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求者,剩余的经费不再拨付。

8)教务处负责组织对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状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撤销其项目。

9)项目结题形式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发明创造等,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项目能否结题以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为准。

2.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经费为专项经费的50%

1)竞赛经费主要用于“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教育部当年度批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项目及学术机构所组织的学科类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

2)竞赛经费的开支范围:“培育项目”及参赛项目所用的材料费、书刊资料费、分析测试费、印刷复印费、参赛师生的差旅费和指导教师的工作补贴(补贴不得超过参赛经费的20%)等。如有特殊开支,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竞赛作品及参赛学生的选拔

1、“挑战杯”竞赛作品的选拔:结合我校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依据“挑战杯”等竞赛的规则和作品申报书,采用个人自由申报和单位重点推荐的办法,面向全校征集参赛作品,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初步确定若干个能代表我校学科水平的项目作为“培育项目”。通过对“培育项目”科研进展情况考核和依据“培育项目”在参加校内的“丁颖杯”科技作品竞赛的成绩,确定参加省级、国家级的“挑战杯”等竞赛作品。

2、“挑战杯”参赛学生的选拔:在“丁颖杯”科技作品竞赛后,面向全校选拔参赛学生,采用个人自由申报和单位重点推荐的办法,通过“培育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学生的互选,经参赛工作组织委员会研究通过,作为竞赛学生候选人; 竞赛学生候选人在“培育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了解、熟悉课题前沿,并根据竞赛评审规则,积极参与专利申请、论文发表、技术应用等工作。通过对竞赛学生候选人参与科研及个人表现情况的考核,经参赛工作指导委员会评选、参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选拔为参赛学生。

3、其他赛事的参赛作品及参赛学生的选拔由负责赛事的相关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章 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科技创新成果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并协助其成果开发、转让、专利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发表、专利申请、转让应体现指导教师的劳动成果。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竞赛奖励的学生予以奖励:

1. 奖励的标准与办法按《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课外创新学分的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294号)和《���南农业大学学生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344号)执行。

2.对获得国家专利以及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等获奖的学生,经领导小组认定,可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3.对本科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科技创新项目研究论文的,给予一级期刊的每篇奖励1000元、二级期刊的每篇奖励500元、其他期刊的每篇奖励300元。

第十四条 对指导学生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的教师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344号)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竞赛级别的界定:

1.奖励等级由主办单位发文(或授予证书级别)确定;文件(或证书)没有明确奖励级别的,由文件(或证书)落款公章的行政级别确定;其它一些难于确定奖级的,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项目,按照最高奖励额度执行。

2.其他赛事级别界定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344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大学生科技竞赛中付出辛勤劳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对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决定》(华南农办〔2003138号)、《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031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